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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章 这是每个人该有的权利!

作者:江九九

“嗨呀,秦老师你要是说王麻子,那我就懂了啊。”


“从道德上来讲,我觉得这个应该不算很合理,但这显然是跟犯罪扯不上什么关系啊。”


“确实,王麻子找我要三千,我觉得不合适,不给就完了吗?”


“没错,这个就是我刚刚说到的公民权利了。”


秦峰看着台下的同学,很是满意的点头。


“但是秦老师,如果我没记错的话,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若是捡到他人的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吧?”


有同学提出疑问。


他这么一说,倒是有另外的同学纷纷点头。


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,而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,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至有关部门保管。”


有同学将条例完整的背诵了出来。


此言一出,倒是有不少观众目瞪口呆了。


如果是这样的话,那王麻子捡到我的身份证,不是应该主动还回来?


他还敢要钱?


秦峰笑了笑:“从你们刚刚说的话来看,平时还是有看书的,不过我之前也讲过,书是死的,人是活的,试问,条例里面有没有讲拾得人不准要钱?”


“没有。”


众人纷纷摇头。


秦峰无奈叹了口气:“看看,这就是你们看书不仔细了。”


“就在你们刚刚说的那条法律后面,还有这样的明确解释,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”


“换言之,王麻子捡到了我的身份证,是不是替我保管了?那他有没有权利找我要钱?肯定是有的,只是在金额方面有待商榷,但这就是私下协商的问题了,有必要用法律来解决吗?没有。”


秦峰这么一解释,观众们立马就明白了。


说白了就还是刚刚那句话。


王麻子捡到身份证,他有权利要钱,只是根据拾得物品的不同,这个金额自然也是不同的,还有就是看所有权人愿意给多少。


但以上这些,能跟法律扯上关系吗?


能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吗?


当然不能。


这是为何秦峰一听到老父亲所阐述的话就如此气愤。


我孩子吃你雅宝的奶粉得了肾炎,并且也检测出来你们的食品的确是存在安全问题,那我找你要两百万赔偿,你不给就算了,居然还告我是敲诈勒索?


典型的颠倒黑白!


“这么一听,我更踏马的气愤了!”


“那雅宝的律师是不懂法吗?他是怎么当上律师的?”


“你错了,雅宝的律师不仅懂法,而且还是相当懂法,如果我没记错的话,之前也是有过这样的案例。”


“对的,这种牵扯到赔偿,最后却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的案例可不少,那律师就是看准这点才敢告的。”


“这是为啥?那些法官难道也不清楚这点?”


正如观众们所说。


那雅宝的律师之所以敢告,就是因为之前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出现。


分明是一个当事人主动维权,索取赔偿的案例,结果最后硬生生的变成了敲诈勒索。


“秦老师,我想知道如果这个案子开庭,并且雅宝那边打赢官司的话……会怎么判啊?”


有同学忽然在教室里面问。


他说的这个话题,也是不少人都想知道的,更是孩子父亲关心的一个点。


毕竟现在雅宝已经告他一个敲诈勒索了,虽然他觉得自己占理,可万一他输了呢?


最后会怎么判?


闻言,秦峰深吸口气,表情有些沉重。


“如果真被对面打赢了的话……三年以上!”


啥玩意儿?


三年以上!?


秦峰刚讲完,直播间的网友就想骂娘了。


“我踏马真的……哈哈,都给老子气笑了!三年以上!?”


“是这么回事,只要认定敲诈金额到了一万以上,都算是数额巨大的情况,一般都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
“还有王法吗?还有法律吗??”


“秦老师,那现在能怎么办?总不可能真让雅宝那群人胡作非为吧?”


有人问出了最关键的点。


毕竟事情都已经发展成这样了,说其他的也没用,当务之急还是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保住孩子父亲的。


至少也是得把眼前这场官司给打赢吧?


“对,打赢官司才是最重要的,秦老师,求您帮帮孩子父亲吧!”


“万人血书求秦老师出手帮忙!”


“秦老师,大恩大德!”


直播间的画风忽然一下子就变了。


在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后,无数网友都是求着秦峰帮这个忙。


看得出来孩子父亲已经很惨了,毕竟他都还在上网课,孩子父亲就已经在联系他了,显然是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,或者说急需有人给他出谋划策。


否则单凭他自己,怎么跟雅宝那样的大势力对抗?


“好,好,各位同学别激动。”


秦峰按了按手掌,示意大家冷静一下。


“其实这个案子不算很难,主要还是从公民的权利出发进行辩护,这位当事人,我想跟您的代理律师通一下话,可以吗?”


先前都打过一场官司了,那就说明孩子父亲也是找得有律师的。


这种情况下,秦峰肯定不能一开口就说我来帮你,毕竟同行都还在那呢,你不给人面子啊?


然而,秦峰刚说完,孩子父亲就叹了口气。


“秦老师,实不相瞒,我那代理律师请辞了。”


昂???


代理律师跑了!?


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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